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先和受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或曰优惠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简言之,行政优益权就是国家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提供的行为优先条件和物质保障条件。前者称为行政优先权,它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后者称为行政受益权,它体现行政主体与国家的关系。行政主体以行政职权为前提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行政优益权保障行政职权有效行使,成为行政职权有效运作的法定保障条件。
尽管行政优益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但行政优益权并不等同于行政职权,也不属于行政职权,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行政优益权可以被行政主体选择性地放弃不用,但行政职权不能被放弃,否则将导致违法或失职。从行政实务来看,一些地方的行政公务人员对此不甚明了,导致行政优益权的运行状态很不理想,此种状况亟待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