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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代理将属于本机关或机关公务人员的全部或一部分职权,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本身职权;授予其他机关或人员代为行使,以期获得相同效果的行政行为。
以代理关系发生的依据为标准,可以分为:
(1)法定代理,即法律明确规定了发生代理关系的原因情况及代行职权的人选或职务,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代理关系。
(2)指定代理,即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首长,遇有所属人员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等情况发生时,基于职权或有关人员的请求,指定所属其他机关或人员代行其职权的措施。
(3)授权代理,即行政机关首长基于职权,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授权机关内部单位人员,代为行使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