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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泛指党政机关,社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附属营业单位。
按照现行行政事业编制和财务管理的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有以下划分:
(一)行政党团机关
行政党团机关,是指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即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行政党团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即全国和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党派组织机构和列国家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
(二)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一般不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直接或间接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单位,即从事各项社会事业活动的单位。事业单位包括农林水利气象事业单位,工业交通事业单位,商业贸易事业单位,文教卫生事业单位,科学事业单位,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列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三)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按其性质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但在预算管理上视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除行政党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列入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以外的社会团体,即列社团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促进会、商会等。
(四)附属营业单位
附属营业单位,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在内,这类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