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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虚拟股东,是指公司股东没有达到法定的人数,而采取虚拟的方法使股东人数达到法律对其最低人数的要求。当前普遍存在的虚拟股东现象有:
第一,是名为多人投资,实际为一人出资,形成实质的一人公司,如在股东全部为家庭成员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存在虚拟股东的现象;
第二,是名为中外合资,实际全部由中方投资,外方分文未出.行为人虚构的目的是为了骗取优惠待遇,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可能对债权人的损害;
第三,是股东之间所持股份比例严重失调,极不相称,也容易发生虚拟股东现象。
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工商登记为标准。工商登记是国家对外的一种公示行为,具有较强的公示效力,外界就是依据该公示行为来判断公司股东的。而从工商登记规定来看,我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股东实名制,股东的姓名应当以其提交的真实的身份证作为主要凭证。虚拟股东是以现实中并不存在的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因此,不应当确认虚拟股东有合法的股东资格。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虚拟股东不应当简单以工商登记为标准一概否定其股东资格,应当从股东的实际出资、公司章程及在公司经营中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在工商登记中,虚拟股东是不存在的人,但在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中,虚拟股东的权利义务可能是有实际指向的。在公司股东一致认可虚拟股东的实际权利义务承担者时,应当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公司股东,工商初始登记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与变更,而不应简单以工商登记否定实际股东的存在。
实际中虚设股东的目的多种多样,有的具有违法性,有的则并不违法。在公司法2005年修订之前,设立有限公司需有二个以上的股东。一些人既想获得独资企业一人投资经营的便利,又想获得投资有限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的好处,于是虚设股东的情形大量出现。现在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为规避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而虚设股东的情形大为减少。但是,为其他目的而虚设股东的情形仍大量存在,例如,或者为了规避不能充任公司股东的职务限制或者业务限制,或者为了隐蔽自己财产的真实情况,或者为了便于在特定领域开展业务,甚至有的为了便于操纵证券市场。对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为了逃避责任的虚设股东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禁止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