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荣誉型诈骗是指打着“中字头”机构的旗号,以编书、颁奖、培训、担任职务、出国考察、与领导合影为名,让被害人缴纳各种费用的诈骗方法。
以“中字头”机构名义进行“荣誉型”诈骗,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其他机构以一些“中字头”机构名义进行诈骗;
二是诈骗分子借用虚假的“中字头”机构实施诈骗;
三是一些诈骗分子与某些“中字头”机构合作,打“擦边球”。
此类“荣誉型”诈骗案件,多借民间机构作掩护,经过媒体的不断揭发和有关部门的治理,已经有所收敛。现在类似的诈骗行为出现在“中字头”机构的身上,欺骗性更强,危害也更大。
无论是以所谓“评奖”名义行骗,还是以担任“要职”为诱惑;无论是打着正规的“中字头”机构名义行骗,还是假冒甚至虚构一个“中字头”机构行骗;无论是以出版图书为载体,还是以网络签约为媒介,以“中字头”机构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具有一定的规律:
一是拉大旗作虎皮,以“中字头”机构的权威性或者高地位骗取受害者信任;
二是以获取荣誉性职位或名誉性成就等为媒介,进行“雅骗”。其中,受害人看重的都是“中字头”机构的官方背景,诈骗行为损害的都是“中字头”机构的信誉。
对于一些“中字头”机构出借名义与他人合作发生的诈骗行为,尽管不是这些“中字头”机构有意为之,但这些“中字头”机构对于诈骗行为,有的明知不问,有的为了经济利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尽管少数“中字头”机构客观上通过“卖”名敛了财,但因官方因素的介入使诈骗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异化,受骗者往往不检讨自身的行为失当,而把责任推到“中字头”头上,政府部门信誉、官方背景成了欺诈“道具”。
中国的“中字头”机构不是协会、学会,就是有关部门附属的培训机构、学术团体,这些机构本来承担着行业中介机构的使命,为所属行业的企业、社会组织进行服务。诈骗行为的发生,暴露出一些“中字头”机构舍本逐末,主要工作没有起色或者成绩不突出,旁门左道倒是干了不少,为了些许经济利益而不惜自损威信和诚信。
至于假冒“中字头”机构实施的诈骗行为,因为其本身就是虚构的,因此更加胆大妄为,其披上虚拟的“中字头”光环,让受骗者误以为是“中字头”机构所为,对于“中字头”机构的信誉损害更大,性质更为恶劣。
这种现象的发生,说明中国一些行业中介组织的职能边界不太明确,一些行业中介组织过分看重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相关部门对行业中介组织的管理不到位,有关监管法规不完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