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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中介是指居于艺术生产方和艺术消费方之间的艺术介绍和传播者,即在艺术市场上专门从事艺术流通和买卖的中间机构。
艺术市场对于促进艺术品生产的良性发展,对于文化传播的裨益越来越受世人瞩目,越来越多的从业者意识到艺术市场培育的必要性与艰巨性。在这样的局面下,作为艺术市场的一个重要的主体艺术中介的角色作用凸显出来,使得对它的理论探讨更具有现实意义。完善艺术品市场的税收政策及其他配套措施;加强法制建设提供市场运作保障;努力建立一个客观、公允的批评体系;营造社会文化氛围提高艺术市场的认知度;加入wTO的冲击与契机。微观方面则强调要素的积极建设与观念的渐进养成,包括:艺术中介与艺术家良性互动的促成(中介人的素质提升与人才培养、艺术家正确“入市”心态的确立、艺术中介与艺术家关系的磨合和画家签约方式收入机制的改革);艺术中介组织的行业自律与合作双赢:艺术品投资意识的养成与群体的培育;艺术市场价格水平的合理回归;艺术品二级市场现实繁荣的合理引导。
艺术中介应该包括艺术经纪人(art broker)、艺术代理人(art dealer)和艺术信托人(art trustee)。简而言之,艺术中介就是艺术商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从经济角度来讲,艺术中介是居于艺术生产方和艺术消费方中间的艺术介绍和媒介体,即专门从事艺术流通或买卖的中间机构。对艺术中介的分类是对艺术中介管理进行研究的第一步,而目前中国还没有对艺术中介进行一个官方的明确分类,这就为艺术中介的管理带来了困难。艺术中介的管理是一个庞杂工程,每种艺术中介都有其管理的特性,但所有艺术中介又有其作为中介管理的共性,是从个性出发来研究还是从共性出发来研究是艺术中介管理研究者首先必须考虑和选择的。
从个性来讲,我们艺术中介成立的主要目的来划分艺术中介,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传播文化型中介,二是赢利型中介,三是两者兼而有之的综合型中介。如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属于前者;而画廊、电影院、拍卖行等就属于第二者;对于艺博会、出版商、艺术传播类公司等则要规划为后者了。不排除它们中有交叉身份和多重身份的艺术中介,而且随着商品化、市场化的深入,所有艺术中介的赢利性成分会越来越重,这是必然的。由于目的不同,艺术中介各自的个性也不同,各自的管理也必须与各自的特性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