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消灭(Demise of Ship Mortg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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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消灭是指船舶抵押权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致使其设定的目的已经达到或无法达到且没有必要存在。
导致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2.因抵押船舶的灭失而消灭,但也可能有例外,即船舶灭失后,可以从船舶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应当注意的是,船舶抵押权消灭,仅是作为保证主债的担保的消灭,其担保的主债并非一定消灭。
4.因注销登记而消灭。例如,船舶拆解、沉没、失踪等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办理注销登记。我国《海商法》第20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旦权利客体消灭,权利本身也随之消灭,所以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也就消灭。
船舶抵押权消灭之后,还应当履行注销登记手续。我国《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我国立法针对船舶抵押权消灭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具体来说,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原船舶抵押权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并提交原船舶抵押证明书和有关的证明文件。原登记机关查验后,即予以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