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清算(voluntary winding-up;voluntary liqu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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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清算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不经过正规破产处理程序,私下对公司进行的清算。由于公司必须与所有债权人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自愿清算通常只限于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公司所采用。自愿清算能够避免许多破产成本,而且债权人也能获得更高比例的偿还。
清算(Liquidation)是指公司无须继续存在或者因资不抵债无法存续而结束其“生命”的过程。公司清算的最终是公司资产要变卖,其收益首先用来偿还债务,剩下的分配给股东。随着清算的结束,公司就宣布解散。从出售资产的角度来看,剥离是清算的特殊情况,是部分清算。公司清算分为强制性清算和自愿清算。强制性清算即破产清算,是公司受法院强迫(通常由债权人要求)的清算;自愿清算是由公司股东发起的清算。公司自愿清算的前提是企业必须解散,但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从解散到公司最终消亡有一个过程,这就是自愿清算的过程。
自愿清算的原因有两种: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因某种原因而解散是公司自愿清算的客观原因。
自愿清算的主观原因为:当公司分拆出售的价值超过公司发行在外的所有证券、债务和法律义务的市场价值时,清算对证券持有人最有利。公司一直亏损还有偿债能力时,清算对债权人比较有利。外部接管的威胁也可能促使公司经理进行清算。公司股东对公司未来如何管理的意见不一也可能导致公司清算。此外,自愿清算还是企业退出某行业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