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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Automatic Payment Clause),又称自动垫付保险费条款

目录

什么是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是指投保人如在宽限期限内仍未缴纳保险费,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可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范围内自动提供贷款用以抵交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的效力维继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为止,如果投保人仍不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1]

  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费垫交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减少了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必须经保单持有人同意,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2]

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的内容[2]

  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的基本内容是: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一般是1年或2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对于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保险金中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利息;当垫交的保险费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参考文献

  1. 曹胜亮,曾斌.商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8
  2. 2.0 2.1 吴定富.保险基础知识(2005年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