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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准是指规定产品能源性能的文件或者法规,它主要是在不降低用能产品其他特性如性能、质量、安全和整体价格的前提下,对其能源性能(能效或能耗)做出具体的要求。
能效标准包含两层可能的含义:首先,能效标准定义明确的测试程序,通过试验方法可对用能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能源性能进行充分准确的评估;
其次,依据指定的测试程序确定用能产品能效限定值及其他相关指标。
依据其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四类:指令性标准、最低能源性能标准、平均能效标准、能效分级标准。
按照实施准备时间及指标水平的不同,分为二类:现状标准和超前标准。
强制和自愿两种形式:
强制方式包含法律、技术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自愿性标准,但被法规所引用。
自愿方式包含自愿性标准。
1、市场准入基本要求;
2、保证节能效果,易量化和验证;
3、成本效益极佳;
对消费者:
提高了广大消费者的总体利益,又不严格限制他们对产品的选择。
对生产企业:
规范市场,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和节能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增强产品竞争力,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
对国家:
减少能源供应基础设施的投资,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从根本上减少了污染,保护了环境;
作为能效标识以及其他节能措施的基础和参考。
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EPCA),授权能源部制定资源性的能效目标值;
1978年的“国家节能政策法案”(NEPCA)将自愿的能效目标值转强制性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同时规定联邦标准优先于各州标准;
1988年“国家电器节能法素" (NAECA)生效,能源部为十余类电器制定了能效标准,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
1992年“能源政策法素”(EPAct)将能效标准扩大到商用设备和工业领域;
可以说,四大法素为美国联邦能效标准莫定了坚实的法律框架。
美国是最低能源性能标准,标准的制定必须经过一系列严格规定的研究和协商过程,指标水平的确定方法很严格,以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为分析基础。
国家标准设定的能效指标水平优先于州标准所设定的能效指标水平,但如果某一特定产品联邦政府尚未制定能效标准,州政府有权为其制定当地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
据美国能源经济效益委员会评估,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实施的能效标准产生的节能量约为zozo年美国预计总用电量的8%,相当于一次能源的4%,减少的峰值需求接迁10%。美国的能效标准不仅节约了大量能源,也为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
平均效益/成本比率大约为3.5 - 4.4。预计在1990一2010年间,为标准投入2美元,引导每个家定在节能方面投入130 -140美元,节约450 - 620美元。
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加拿大各地方政府开始使用最低能源性能标准,如安大略(1988)、新斯科舍(1991)、魁北克(1992)等省都曾施行过最低能源性能标准。
1992年,加拿大通过《能源效率法素》,明确规定了在联邦一级制定和实施用能产品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
由加拿大自然资源部(NRCan)制定的第一批联邦能效标准生效于1995年2月。
加拿大的能效标准也是最低能效标准大多数加拿大能效标准在指标水平的设置上与美国保持同步,但两个国家在确定指标水平的严格程度上有所不同。
加拿大以当前市场可得的实际产品为基础制定最低能源性能要求,市场中在售产品的能效范围构成了能效指标分析和确定的边界。
加拿大最低能源性能标准的产品范围已扩展到45种。
欧盟成员国很早就曾开展过能效标准项目,这其中最早的当属法国于上世纪60年代制定的电冰箱最低能源性能标准。
1992年,荷兰向欧洲委员会提出开展电冰箱最低能源性能标准项目的计划,这一计划被认为有违白由贫易协定、有可能对欧盟统一市场构成贫易障碍而遭到回绝。
欧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顾问对此进行了专项研究。
欧盟家用燃油或燃气热水锅护能效标准于1992年批准发布并于1998年生效实施,电冰箱和冷冻箱最低能源性能标准于1996年批准发布。
欧盟以有愿性协议为手段在提高用能产品能源利用效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有愿性协议不是对某一产品型号设定强制性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而是就平均能耗量的减少设定一个总体目标,由欧盟委员会与有关的协会达成。
举例来说,1997年达成的洗衣机能效有愿性协议设定的目标是zooo年底新产品的平均能耗量在1994年的基础上减少20%
目前,欧洲委员会已与欧洲家用电器制造商联盟和欧洲消费性电子产品制造商协会就洗衣机、电视机、热水器、音频设备、外部电源、录像机等6类产品实施了能效方面的自愿性协议,并取得了显著的节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