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扣除制(Dividend Deduc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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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扣除制是指核征公司所得税时,将股息从公司应纳税利润中扣除,对公司股东的股息只征个人所得税,从而对股息实行免税或减税。
对个人股东收到的股息,另征个人所得税。有的国家对股息实行部分免税,如澳大利亚税法规定,凡澳大利亚居民公司收取的股息可扣除30%,以余额计入应税所得;有的实行全部免税,如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这里的利润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也有的实行混合制,如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对美国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如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权,可全部免除,所持股份不到100%的,按股息额的15%课税;还有的国家对分配的利润不征公司所得税,但对分配给其他成员国母公司的利润可以征收一种预提所得税。
另外,对于实行股息扣除制,各国都规定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规定拥有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最低金额。如瑞典要求25%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票。瑞士联邦规定,至少拥有子公司股份的20%,或账面价值至少达到200万瑞士法郎。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持有应有一定的期限。一般要求在收到股息的纳税年度前,已持有股份至少12个月。法国要求持股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