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操纵(Pool Operation)
目录 |
联合操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的组织,联合运用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该组织可以集合资金、交易技巧、经验以及相关人才、信息等进行合作,以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通常联合操纵需要操纵者与证券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连手才能完成。
联合操纵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通谋行为,只要证明行为人有联合通谋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操纵证券价格的主观意图。
联合操纵的构成要件是:
1、主观上具有两个或两个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2、客观上从事了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3、至于操纵是否造成了证券价格被操纵的实际后果则不需要考虑。
联合操纵有两种形式:
1、联合交易操纵(Trading Pool)
联合交易操纵,即联合操纵者所需股票由操纵人直接在公开市场上以最有利的价格买进,然后高价出售。
2、期权联合操纵(Option Pool)
期权联合操纵,即操纵者首先将某一供应量有限,信誉较好且对客户由吸引力的股票期权购入,以控制该股票的交易权;然后,透过经纪商不同的帐户交易股票,造成卖单居多趋势,并通过公司董事、经纪商以及投资顾问刊物的宣传,造成股票价格上涨势态。最后,由操纵者形式选择权将股票价格抛售或进一步卖空,迫使股价下跌,再乘机补回股票。
我国《证券法》第71条第1项规定,禁止任何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而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同时该暂行办法第8条也明确将”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归入操纵市场行为之列。
因此,在我国联合操纵行为是受到法律明确禁止的操纵行为。然而,由于《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因此,我国目前不存在期权联合操纵的问题,联合操纵的行为主要发生在股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