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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方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共同为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企业之间的限制竞争安排,不仅包括签订协议的联合行为,还包括不签订协议的联合行为。限制竞争协议形式主要的有以下几种:限制价格协议、市场划分协议、联合抵制协议、限制转售价格和其他限制竞争协议。
联合抵制协议又称联合拒绝交易协议,是指企业共同阻碍进入市场进入者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联合抵制协议的特征是在主体上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号召者、抵制者、被抵制者。在内容上以损害特定的竞争对手为目的,促使抵制者对被抵制者断绝交易关系。一般来说,联合抵制协议并无正当理由,一般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因为其联合他人加害第三人的反商业道德性质十分明显。
联合抵制协议可分为设置第三人进入市场障碍协议和排挤竞争对手协议。
1、设置第三人进入市场障碍协议是市场内的老企业为了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通过一系列的手段设置市场进入障碍。如与客户签订长期独家购销协议。
2、排挤竞争对手协议是一些共谋者出于一定的目的或可预见的后果,联合拒绝向市场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进行交易,以将该企业驱逐出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