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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投资原则是指对一个项目的风险投资不能超过风险资本总额的20%,一个风险投资项目须有多家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对资金需求大的风险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可联合其他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共同投资,这样既可分散、降低风险,又可以借助其他投资者的经验和资金,使风险企业迅速发展,达到合理规模,并尽早获得收益[2]。
对于资金需求大的创业企业,风险投资家经常利用联合投资原则。他们往往与其他风险投资家共同投资,牵头风险投资家一般持有控制股份,其他风险投资家则以股份制形式进行合作投资。组合投资是风险投资公司内部资本的组合原则,而联合投资则是多笔资本的外部组合原则[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