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名册(Roster Of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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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制作的用于记录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书面材料。
一是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
三是用工起始时间,即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
四是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除上述内容以外,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还可以记载与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有关的其他一些内容。为免发生争议和防止用人单位造假, 职工名册应有劳动者的签名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补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必备职工名册,既可以在产生劳动争议时作为有力的证据,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罚款。
建立职工名册的对象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招用的劳动者,包括合同工、劳务工、非全日制用工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同时也是为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举证责任预设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既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有效形式,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同时,建立职工名册也会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减少因不规范用工带来的法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