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支出(Amercement Out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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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支出是指企业由于违反经济合同、税收法规等规定而支付的各种罚款。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罚款净收人属于营业外收人,罚款支出属于营业外支出对此,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书《会计》中解释为:罚款净收人是企业取得的滞纳金和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在弥补由于对方违反合同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的罚款净收人;罚款支出是企业由于违反经济合同‘税收法规等规定而支付的各种罚款。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和解释仍欠妥,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容易给会计实际工作甚至给企业管理工作带来混乱。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是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量的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企业作为民事士体在对方违反合同或协议时不可能取得罚款收人,但可以根据炙合同法》和合同的规定,要求对方以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双倍返还定金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滞纳金是“因逾期交纳税款、保险费或水电、煤气等费用而需要额外交纳的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对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时,企业收取的是违约金,而不是滞纳金,也不是罚款收人。
同理,在企业违反合同或协议时,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损失款、双倍返还定金款等也不是罚款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对违反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损失款、双倍返还定金款等不作区分而都作为罚款支出,就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从而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反映经济活动信息的会计工作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作为规范、指导企业会计工作的《企业会计制度》,在制定时应考虑相关法律的规定,规范会计制度用语。因此笔者建议取消营业外收人中“罚款净收入’.明细项目,增加“违约金收人”等明细项目;营业外支出中“罚款支出”明细项目专列“违反税收法规等法律规定而支付的罚款支出”,增加“违约金支出”等明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