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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股款

  	      	      	    	    	      	    

目录

什么是缴纳股款[1]

  缴纳股款是指认股人认购一定股份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股书所指定的代收股款的银行或其他代理机构足额缴纳股款。缴款日期应不迟于招股书所载明的股款交纳日期。认股人拖欠应缴的股款时,董事会应催告认股人在一定期限内照缴,并声明逾期不缴者丧失其权利。如果董事会已进行过催告,而认股人仍逾期不照缴者,即丧失其权利,其所认股份由董事会另行募集。

  董事会在股款缴纳期限内未能收足缴款时,已缴纳的认股人可以催告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收足股款,逾期未收足时,可撤回其认领的股份,由发行公司返还股款并付给法定利息。

缴纳股款概述[1]

  目前,我国发行股票多采用预交式预存股款的方式,逾交股款的情况并不常见。但在股票发行采取非全额预交款和认购证抽签方式时,仍存在缴纳股款及延期缴纳问题。

  单据中签后,股民按照指定时间到各缴款点缴纳股款,各缴款点工作人员在认真清点股民缴纳的股款和审核单据的中签号码无误后,向股民出具定额临时收据。一张单据可缴款领取一份临时收据(如果采用股款金额存人存单的发行方式,只须另缴纳每股手续费,股款可直接由存单转账),收据的金额为:

  (每股发行价+每股手续费)X每股中签单据可购股数

  各收缴股款网点在每天的营业结束以后,应及时将所收缴的股款,通过银行划人各自分销商的股款账户,各分销商收到股款以后,应按照事先与主承销商约定的协议,分批向主承销商的股款账户进行划转,最后一次必须在收缴股款结束日期的3天内划人,不得拖延。

  股款收缴结束后,主承销商应按照承销协议规定,在股票正式承销日期结束以后的若干天内,将已经承销的股款扣除承销费用后的款项划人发行人的银行指定账户。如承销的方式是余额包销,则不管股票是否销售完毕,主承销商都应将发行股份的总市值扣除承销费用后的款项划人发行人的账户。

参考文献

  1. 1.0 1.1 《证券法实务全书》编写组编.证券法实务全书 (上、中、下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