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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易货是指交易双方都承诺购买对方等值商品,从而将进出口结合在一起的贸易方式。综合易货常用于企业间的大宗交易或政府间的易货行为,企业间的综合易货常以对开信用证方式对货款进行逐笔平衡,政府间的综合易货常以记账的方式结算。
综合易货又称一揽子易货。这种易货常见于两国根据贸易、支付协定进行的贸易。按照这种方式,由双方政府根据协定各自提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提供给对方的商品种类和金额。洽商一致后签订进出金额相等或基本相等的换货议定书,然后由各自的对外贸易专业公司根据换货协定书的框架签订具体商品的买卖合同,分别交货。每笔进出口货物的货款,都凭货运单据向指定银行结汇。银行即凭发票的外币金额折成本国货币付给出口公司。与此同时,指定银行根据发票金额记入进口国家在该行开立的帐户。进口国家在收到货运单据后,也根据发票金额记入出口国家在该行的帐户。例如,我国过去根据贸易支付协定对前苏联出口的商品,出口公司在货物出运后凭装运单据向中国银行结汇。中国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即将人民币付给出口公司,然后在前苏联在该行开立的帐户上记上一笔帐,同时将单据寄交前苏联指定银行,该行在收到单据后,在我国在该行开立的帐户登帐。假如一定时期终了时,我国对前苏联出口的总金额为30亿瑞士法郎,而对方对我国出口额也恰好是30亿瑞士法郎,两相抵消,互不欠债,就不必要有货币的移动,但两国的货物却已进行了交换。可见,这种被人们称为记帐贸易的做法,实质上也就是一种易货。
应该指出,在采用上述记帐结算的办法进行易货时,由于受商品加工周期不同、运输因素和其他种种原因的影响,双方的出口不可能是同步进行的,表现在帐户上的金额也往往是不平衡的,但如果这项差额不超过一定的额度,即所谓的“摆动额”(Swing),顺差方不得要求用自由外汇支付,只能通过调整交货速度或由逆差方增交货物来求得平衡。可见,记帐贸易虽然每一笔货物的进出口都要表现为一定的货币量,但实际上货币在这里是不可兑换的,它只起计价和记帐单位的作用。
上述采用记帐结算进行的易货,在过去仅限于两国中央政府之间的易货。我国过去与前苏联、东欧各国以及某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都是按这种方式进行的。现在一些地方政府,例如,东北某些省政府在开展边境贸易时,也有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外有些民间的易货,也采用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