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综合年度保险是指以工程设计单位1年内完成的全部工程设计项目,可能发生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综合年度保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由工程设计单位根据该年承担的设计项目所遇风险和出险概率来确定,保险期限为1年。
综合年度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的起止日期由工程设计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但具体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项目是否在保险期限内是需要签订合同时需要讨论的事宜。
保险期限开始日期的计算。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工程设计单位会同时进行多个项目的设计工作,项目的进度先后不一。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时间为依据来确定具体项目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同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在保险期限内生效的设计合同以供核实。
保险期限终止日期的确定。保险期限终止之日,工程设计单位也会有大量的项目在同时进行,项目的状态各不相同。工程设计完成时间因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项目所在的行业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确定标准。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规定,工程设计的工作内容除需要提供工程设计文件外,还应包括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工程设计工作应在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续时截止。因此,保险期限终止日期应以项目有关各方签署机械竣工证书的时间为准。
保险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肘间期间。追溯期适用于采用期内索赔制的综合年度保险,即综合年度保险是以索赔提出为基础,在这种方式下不论责任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只要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在本年度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追溯期的设定,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工程设计风险滞后的问题,也就是说,设计过失造成事故往往不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就能暴露出来,可能需要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才能发生,而综合年度保险期限只有一年,通过连续投保,向前逐年追溯,从而为工程设计单位提供较长时问的责任保险;另一方面是为了控制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无限地前置,需要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作为限制性条款。
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共同约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追溯期限最低不少于十年,最长应与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