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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关系是统计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统计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统计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是指在多数情况下,行使统计行政权的统计部门处于主导地位。这一特点主要体现为:①统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统计部门的单方行为,一般不以协商一致为前提。②为了保证统计法律关系的实现,统计部门可以依法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措施,而相对人则无权采取此类措施。
统计法律关系往往是由于实施统计管理行为而引起,其内容往往与统计行政职权有直接关系。因此,统计法律关系在内容上有两个特点:①统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双重性,统计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密不可分,从一个角度看是权利,从另一个角度看是义务。因此,统计部门不能自由处分或放弃此类权利。②统计法律关系的内容往往具有国家先定性。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法律和法规预先确定,统计部门与相对人不能依自己的意志自由设定或选择。
统计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活动过程中。统计活动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决定了统计法律关系的广泛性综合性。
如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统计主管部门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1、主体:统计法律关系主体,即参加统计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在统计法律关系中,能够成为统计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
2、内容:统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在同一统计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所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靠主体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权利,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享有权利的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为一定的行为和不为一定的行为。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三是享有权利的法律关系主体,因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使自己的权利无法实现时,有权用国家强制力加以保护。
所谓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对于义务,也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负有义务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二是义务主体的义务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其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三是义务主体的义务一般应自觉履行,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客体:是统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统计行为和统计资料。
1、统计法律关系的产生:统计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统计部门与相对人之间依法实际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统计法律关系的变更:统计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具体的统计法律关系自产生后至消灭前,其一方主体或部分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法律后果。统计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同于消灭:首先,它只限于当事人一方变更,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变更,则构成原法律关系的消灭;其次,它只限于原有法律关系部分权利义务的变更。
3、统计法律关系的消灭:统计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灭或不存在。统计法律关系消灭,通常有三类法律事实所引起:一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体资格的消灭,二是统计部门依法撤销原设权行为引起法律关系的消灭;三是因义务方履行义务而消灭。
4、导致统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现象。它又分为两类:即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引起统计法律关系产行、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行为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依当事人的意愿而作出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作为统计法律事实的行为分两类:一是合法行为,即包括了统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另一类是违法行为,即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作出了统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和不履行统计法律所要求的行为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