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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会员制度是说不是所有的交易所会员都可以自动取得结算资格,只有那些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能力强的机构才能成为交易所的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必须通过结算会员才能进行股指期货结算的制度。
结算会员制度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采用的制度,它与保证金制度、财务安全保障制度等共同为期货交易所有效控制与化解风险提供了制度保证。世界上最大的两家期货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都实行结算会员体制。 CBOT的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要通过结算会员来结算。CME则是所有会员都是结算会员,CME在内部设有结算部。我国香港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分为全权结算会员和一般结算会员。目前,国内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会员制。
结算会员不仅要达到比较高的财务要求,还要根据其业务量向交易所结算部门缴纳一定数量的结算担保金,作为抵御结算会员(包括其他结算会员)出现结算违约时的风险屏障。
引进结算会员制度,是因为股指期货本身波动较大,对参与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要求更高,而且通过结算担保金制度可以增加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维护市场的稳定,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规定,结算会员应满足期货经纪商应达到的财务标准,即期货经纪商调整后净资本额最低应大于客户分离账户资金的一定比例,这主要是因为期货经纪商收取客户保证金某种程度上类似于银行吸收存款。
客户存放的分离资金是期货经纪商对客户的负债,对客户负债越大,当期货经纪商破产时,对客户的损害也越大。除此之外,没有对结算会员提出额外要求。但CFTC同时说明,为了防范结算会员的违约风险,结算中心可以要求结算会员必须向结算中心交纳结算担保基金。
英国证券投资委员会(SIB)规定结算会员财务标准应满足以下需求:
1、基本需求,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司有充分的流动资本,在公司收入减少或没有收入时,维持公司的正常运作。
2、交易部位风险需求,这是价格逆向变化时对公司交易部位的资本需求。对于期货和期权交易来讲,交易部位风险需求是期货和期权交易时初始保证金需求。
3、交易对手风险需求,表示某些客户或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合约要求而使结算会员面临的资金需求。
欧洲期货交易所的结算是通过其全资下属结算股份公司进行的。
按照分级结算的原则,欧洲期货交易所只对其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根据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其自营、代理以及非结算会员进行二次结算。欧洲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由非结算会员、直接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组成。直接结算会员只能为自己名下的交易(包括全资下属的非结算会员)作结算,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任何非结算会员(不管有无附属关系)进行结算。
截至2005年6月,欧洲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总数为459个,其中全面结算会员64个,直接结算会员69个,剩下的326个都是非结算会员。欧洲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的准入条件区别很大,交易会员的条件较低,结算会员的要求高。
香港期货市场由五部分组成:交易者、经纪公司、交易所、清算所和保证公司,分层化的市场结构是香港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期货交易所附属的香港期货清算公司承担期货交易所会员之间的清算。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要想具备清算资格,必须申请成为香港清算公司的清算会员。
清算会员分为:通用清算会员(资本雄厚,组织与制度健全,信誉可靠,并按规定交纳清算会员保证金的大经纪行);本户清算会员(资本较小的交易商);普通清算会员(有一定资本和承受风险能力,按规定交纳清算会员保证金的经纪行);非清算会员(资本较少的经纪行,无权与清算所直接清算,由通用会员代其清算)。
中金所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的经验,将结算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三个种类,形成一个“金字塔”形。
交易结算会员为自营和经纪业务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自营、经纪业务以及非结算会员的期货业务(经纪、自营)办理结算交割业务,主要由资信好的大型期货公司担当。特别结算会员不具有经纪资格,只能为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主要是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担当。《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最新征求意见稿从注册资本额、净资本考核以及控股股东实力方面规定了期货公司申请结算业务的资格,希望建立起金字塔式交易结算会员结构。
1、有利于建立多层次风险管理体系
选择什么样的会员体制不是主观想象的,而是由整体期货市场的体制所决定的。国际期货市场的运行体制表现为层层分散风险、层层结算。在分层结算制度下,结算会员是交易会员,而交易会员则不一定是结算会员。只有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机构才能成为结算会员,而其他不具备结算会员资格的交易会员必须通过结算会员进行结算,从而形成多层次的风险管理体系,使很多局部风险在结算会员层面就得到化解。
2、有利于保障期货市场在其运行中不会出现系统性风险事件
每日价格变动都会给交易者带来风险,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要靠体制运行来化解风险,通过构造“金字塔”式结算制度,可以将市场风险分散化,保障了期货市场在其运行中不会出现系统性风险事件。
首先,会员之间的交易盈亏逐日结算,并利用保证金制度和逐日结算制度来化解交易所的风险;会员通过其分支机构对其代理的客户和二级代理单位进行逐日结算,化解会员风险;期货经营机构直接对客户进行结算,这样通过保证金制度和每日结算制度,从交易所到最终客户层层结算,市场风险得到层层化解。
其次,这种体制是层层担保的体制,一个结算层次对其代理结算的单位出现的风险要负有100%的责任,而不传递到再上一个结算层次。这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
3、有利于分散交易所的风险,强化交易所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根据国际期货业成功的经验,建立“金字塔”式分层结算制度也是分散交易所风险、强化交易所整体抗风险能力、促进交易所发展的有力措施。期货市场是高风险市场,风险需要分层化解、有效分散。结算会员承担着非结算会员和客户的结算并管理其风险的责任,遇到违约情况,交易所首先追究结算会员的责任。如果非结算会员违约,结算会员只能先替非结算会员承担责任,然后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样使风险得以分散。即使是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只影响到某一个公司,而不会影响到整个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使交易所承担的风险得到控制,有利于交易所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壮大。
4、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期货公司是连接投资者和交易所的桥梁。期货公司运作的规范与否以及是否盈利,对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股指期货本身波动较大,对参与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要求很高,通过分层结算可以增加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维护市场的稳定,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同时,结算会员为了保住其结算会员资格,非结算会员为了争取成为结算会员,都会强化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率,控制经营风险,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5、有利于期货公司的定位,引导期货公司做大做强,促进行业的优化
我国期货行业的发展道路十分曲折,许多公司一直徘徊在亏损的边缘,行业市场容量有限,经营业务单一,公司数目众多,服务无差异,同质化、低水平竞争十分激烈,做大做强期货公司的目标还没有取得实质进展。建立“金字塔”型交易结算制度,根据期货公司的实力,建立多层次期货中介体系,既有利于各个期货公司的市场定位,规范经营,也是引导部分有实力的期货公司做大做强的契机。在这方面,证券行业这几年所走的行业整合与优化、扶优汰劣的政策导向及良好效果值得期货行业借鉴。
引入特别结算会员不仅有助于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建立分级结算体系的形成、促进金融期货市场建设,同时也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深化金融资本领域改革的实际需要。如果期货经纪公司作为非结算会员代理客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基于同业竞争的顾虑,可能更愿意选择特别结算会员作为自己的结算代理机构。所以,设立特别结算会员还可以避免同业恶性竞争的出现。
1、在会员资格的审批中,如果不同种类的会员资格获取条件差异不大,就会使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投入和产出失衡。例如,非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的注册资本要求只有2000万元的差额(期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为3000万元),但非结算会员没有结算权力,必须通过全面结算会员进行结算,并交纳相应的结算费。非结算会员对自己的客户进行结算,也需要相应的设备和人员成本支出,也要对其代理的客户产生的风险负责。但从收益上看,非结算会员必须将其手续费收入中的一部分让渡给结算会员,而交易结算会员可以得到其全部的手续费收入。
2、非结算会员因为没有结算资格会影响到其公司的信誉与形象以及对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的吸引力。所以,大多数期货公司会倾向成为结算会员,这样,“金字塔”式的风险控制体系就可能失去根基,风险“防火墙”可能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全面结算会员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总之,我国期货市场相对其它成熟的期货市场来说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管理和化解市场风险尤为重要。在我国现行的商品期货市场,会员无论规模大小、实力强弱,都同时具备交易和结算会员资格。这种结算制度有可能使个别会员违约导致的风险直接传递到交易所,有可能使局部风险演变成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金字塔”型结算制度根据会员实力的大小,通过分层结算,能有效阻止期货市场的局部风险向整个市场风险的扩散,保护期货交易所及整个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与任何事物一样,这一制度虽然也有它的不足之处,但利远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