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制(system of economic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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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法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的订立、履行和管理的制度。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生活中,生产建设、交通运输、流通、消费、科研等方面,有大量的经济往来。这种往来一般是通过商品交换来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必要实行经济合同制。
①按经济活动的方式划分,主要有:产品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库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科技协作合同等。在对外经济关系中,有涉外经济合同。
②按时间长短划分,有长期的、短期的和临时的经济合同。
①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禁止利用经济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攫取非法收入。
②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等价有偿是为了兼顾双方的物质利益,它是正确调节与处理商品交换关系的准则。制定经济合同时,禁止以强凌弱,趁人之危,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允许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有损于对方的合同。
首先是订立合同。经济合同的订立,要求当事人有合法资格,具备合法的程序和健全的手续。除了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合同及与之有关的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法人的印章。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其中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指标订立经济合同;属国家指导性计划的,可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订立经济合同。对于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一般要由有关机构进行鉴证,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切实可行。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实际地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经双方协商,合同可以变更、解除;但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或项目,须经下达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合同者,须追究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时,要赔偿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则应继续履行。对于直接责任者个人,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有关的经济合同监督和检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则可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①实现计划经济的重要工具。经济合同是社会主义国家中联接各种经济活动的纽带。国家的计划管理一般是通过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和经济责任来落实。计划工作正是通过许多紧密联系的合同,使国民经济中无数的经济单位联接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整体,进行综合平衡。各单位完成经济合同的状况,是考核该单位是否真正做到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一个重要标志。未列入国家计划的产品和项目,也通过经济合同来反映市场的供求。因此,经济合同是国家计划的具体化和贯彻执行的重要形式,也是制订计划的重要依据和必要补充。
②促进专业化和协作的发展。现代化企业专业化程度越高,要求相互协作越紧密。采取经济合同的方式,订合同的双方对自己的情况和需要考虑比较周到,会向对方提出比较切合实际的要求,有利于使协作单位紧密配合,互相促进。
③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依法成立的经济合同对双方的经济责任和物质利益所作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者,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这就能推动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精打细算地进行生产、经营,认真履行合同,从而得到相应的经济效益,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先后制定过一些关于经济合同的单行法规,但很不完备。1981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原则,各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还有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1984年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对于对外经济关系、利用外资中的各种经济合同,作了详细的规定。上述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规定,对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正日益产生明显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