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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合法性理论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的战略管理学派,Maurer (1971)第一个提出了具有现代意义的组织合法性概念,他认为组织获取合法性的过程(即合法化)意味着“一个组织借此向其同行或上级系统证明其具有生存的权利。这一过程持续不断地输入、改变以及输出能量、物质或信息。”
组织合法性是权威结构的被承认、支持和服从。“承认、支持和服从”来自两个显然不同的领域:一个是组织内的组织成员对组织权威结构的承认、支持和服从;另一个是组织外的社会成员对组织权威结构的承认、支持和服从。我们可以把前者称为组织的内部合法性,把后者称为组织的外部合法性。前面所提到的任何组织的权威结构一经诞生就必然伴随有一定的合法性,其实指的就是任何组织的权威结构一经诞生就必然具有某种内部合法性,否则组织将不会出现。在组织合法性的视角,我们对社会组织的类型又能够获得新的认识:社会组织能够依其合法性的状态区分为完全合法性的社会组织(同时具备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的组织)、内部合法性的组织(只有内部合法性没有外部合法性的组织)和外部合法性的组织(只有外部合法性没有内部合法性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