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原理(Design 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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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原理是指行政管理实践中,把人、财、物、时间、信息等,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进行合理组合,并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相对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组织结构所应遵循的规律和原则。
组织原理的内容,主要有四条。
①目标统一性原理,指国家行政机关组织结构的设计和组织形式的选择,必须有利于组织统一目标的实现。目标统一性原理,还要求在组织设计中以事为中心,从事入手,因事设职,避免出现因人设事、因人设职。
②管理幅度原理,管理幅度指行政领导者有效地监督、指挥其直接下属的人数限额。它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管理层次是一个最主要的因素。在被管理单位或人员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成反比例关系,管理幅度大,管理层次就少;管理幅度小,管理层次就多。
③统一指挥原理,指行政组织的各级机构以及个人只能服从一个上级的命令,才能避免“政出多门”,保证行政决策的落实。但统一指挥,并不等于取消了行政领导的临时命令权和下级的申诉权。
④稳定性与机动性相结合的原理,指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为了能顺利地行使职能,实现目标,必须保持足够的稳定性,同时为了适应外部不断变化的情况,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组织原理的障碍,主要有“跳板”障碍、过度集权障碍和目标冲突障碍。
①“跳板”障碍,指在层级严密的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体系中,各平行机构之间缺乏正常的横向交流与联系。为克服这一障碍,就必须在保证指挥链上下畅通的前提下,在各平行机构之间建立“跳板”,以便及时沟通信息,快速解决问题。
②过度集权障碍,指行政领导者如果事无巨细都亲自过问,则不仅会疲于应付,顾此失彼,而且会助长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文牍主义作风。因此,行政领导者必须学会合理授权,充分调动下属积极性,才能减轻不必要负担,集中精力抓大事。
③目标冲突障碍,指行政整体目标与“行政人”个人目标之间协调不力,而发生的目标冲突。因此,强调个人目标必须以保证实现行政整体目标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