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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顶中介是一种常见的腐败现象,指政府官员通过形形色色的手续、关卡、资质、认证,蚕食着行政审批改革的红利。以服务费、会费、协作费、咨询费的名义“分红”,要么以高房租、超额水电费等向主管部门“进贡”,更有甚者,直接将资金划转至主管部门或者所属事业单位,极大地伤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主要有三类:
一是由政府转型过来具有审批权的组织,他们过去就是政府部门,后来变成了协会;
二是捆绑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协会,主管部门有一部分职能隐藏或者直接委派给这类协会;
三是一些政府主管部门领导退休下来以后,在里面任职。
1、有些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与个别部门不脱钩,或者明脱暗不脱,有些中介机构的出资人就是行政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也有一些中介机构的出资人和法人代表虽在形式上与政府部门不相关,但是背后“操盘者”却是行政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这是典型的打着政府的旗号,建设的却是部门或者领导干部的“小金库”。
2、还有一种操作手法就是个别部门借着公权力的“鞭子”,搞起了“体外经济循环”。由于一些部门掌握着行政审批前期资格选拔权、审计、鉴定、评估、参评选拔、注册或公证等职权,便与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做起了“地下交易”。
3、有些中介机构或者社会团体依托行政职能,在年检或者其他审批事项中,搭车收费;有的直接将本属于行政部门的职能转化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个别部门挥舞着权力大棒,指挥企业或个人到指定或变相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有偿服务,为个别公司垄断市场撑腰助威,然后,再与中介机构进行暗箱分成。
4、分成方式更是花样百出:中介结构和社会团体要么以服务费、会费、协作费、咨询费的名义“分红”,要么以高房租、超额水电费等享受向主管部门“进贡”,要么以高息集资、投资分红的形式与主管部门结成利益共同体,更有甚者,直接将资金划转至主管部门或者所属事业单位。
5、个别部门把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当作单位“捞外快”的自留地,把自身应当承担的费用转由其管理的中介机构承担或者在中介机构报销费用;有些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领取加班费、补贴、福利等等。
2014年4月份,长沙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分会向企业收保证金,企业不交钱登记就不能经营。此外,该协会还规定,未取得行业确认证书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企业,禁止在长沙承接该项业务,被戏称为“最牛行业协会”。该协会依托主管单位的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破坏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刘女士是湖南某地一家大型连锁酒店分店的店长,“一开始,税务局要求总部提供所有的票据。但是总部在外地,那么多的材料根本没法寄过来。后来,税务局又要求做财务报表,并且给我们指定了一家会计事务所,不在这个事务所做报表的话,年审就不给通过。”在付出了1万多元的代价后,刘女士总算通过了税务局的年审。
‘红顶中介’的存在会扰乱市场秩序,比如,地方上有一些协会对企业征收会费,如果不交的话,就不给企业年审。没了年审,企业怎么能经营。一方面,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的经济负担没有实质性减轻,政府为企业减负添力的改革目标受阻,甚至还可能增加企业其他“包袱”,例如在不得不“被中介”的情况下涉嫌行贿。另一方面,企业与政府通过“红顶中介”互动的过程,无疑会给企业带来错误的导向,长此以往,企业会普遍滋生“走偏门”的思维。
1.清理事项
针对中介服务事项多、耗时长、设定不规范的问题,提出除依法设定的外一律不再作为审批的受理条件,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不得转嫁为申请人的义务等。
2.破除垄断
针对部分中介服务垄断性强、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问题,提出取消中介机构现有法定许可外的其他资质资格审批,取消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机构执业限制条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机构数量等。
3.切断利益关联
针对一些中介机构与审批部门利益输送问题,提出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等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确有必要开展的应当转企改制,严禁指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等。
4.规范收费
针对中介服务价格高、收费乱的问题,提出中介服务原则上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垄断性强、短期内无法充分竞争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等。
5.实行清单管理
为加强社会监督,杜绝私设滥设行为,提出对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再作为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新设的必须严格论证并履行法定程序。各部门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信息等。
6.加强监管
针对中介服务市场监管不力问题,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提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机构完善服务制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