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信托(management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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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信托与“担保信托”相对。以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包括以单纯的财产管理为目的的狭义财产管理信托和以财产的运用和处分为目的而设立的处分信托。管理信托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既可用之于对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财产的管理和对遗产的管理与分配,也可用之于信任投资。
根据信托目的所指定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不同,可把信托划分为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
在管理信托下,受托人承担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与此相反,在处分信托下,受托人承担为受益人的利益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
受托人有义务按照委托人指示的信托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因此,对于信托财产委托人可以指定受托人只进行管理,或者只进行处分。
这里所谓的信托财产的管理是指不改变目的物或者权利的性质而进行保存、利用或者改良的行为。相反,信托财产的处分是指改变目的物或者权利的性质并进行转移或者设定担保权等的行为。当信托为处分信托时,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的最大化为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尽职尽责地履行受托人的义务。
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主要是利用了“责任与利益分离”的信托特性。许多情况下,设立信托是基于管理方面的考虑。例如,某人有30万美元,他的孩子在国外读书,父母根本不可能在海外管理孩子的日常生活及开销,但又对孩子自我管理钱财不放心。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设立管理信托,约定受托人为其孩子管理这份信托财产。这样既可保证孩子生活与就学的顺利进行,又不至于造成孩子因不会管理财产,或突然在自己可支配的手下有这么多钱而造成挥霍财产的不良情形的出现。现在在高中毕业生中有一股很大的出国求学的热潮,笔者认为妥善利用好管理信托既可免除家长的不少担忧,在客观上又对孩子的成长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