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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Procedure Of Second Instance)

目录

什么是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引起的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必须要经过一定的上诉期。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有权对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进行审理所做出的判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行上诉,从这个角度说,第二审程序又被称为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特点[1]

  1.第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而引起。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赋予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依法上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实施了符合法定条件的上诉行为,就会引起第二审程序。上诉必须是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如果第一审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则当事人无权上诉。即使上诉也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2.第二审程序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由于第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发生,因而原审人民法院不能对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又由于当事人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不能越级上诉,因而除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都不能对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因此,对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的,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3.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得提起上诉。两审终审是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行政案件的审判当然也不例外。尽管当事人对终审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审程序的意义[2]

  第二审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审程序给不服第一审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次救济机会。当事人通过行使上诉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致因一审的错误裁判而损害,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2.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受到当事人诉讼能力、审判法官的审判水平等多方面的影响,一次审理往往对案件不能全面认识,第二审程序的设立有利于法院更好地行使审判权,使国家的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

  3.充分发挥了第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第二审程序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对一审裁判进行监督。上级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纠正下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

第二审程序的作用[3]

  第二审程序,在行政案件审判程序中处于承先肩后的地位。它与第一审程序相承,以第一审程序为基础。同时.它又能通过终审判决、裁定,结束行政案件的审理活动,从而为启动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奠定基础。因此,第二审程序是行政案件审判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程序,具有以下作用:

  1.落实当事人的上诉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只要当事人依法上诉,就必然导致第二审程序发生,上一级人民法院就必须对同一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这样就保证了上诉权的落实,而不致使其成为一纸空文。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补充和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但被告在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保证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是上级法院监督下一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有效形式和法定途径之一。通过审理上诉案件,第二审法院可以了解下一级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审判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维护正确裁判,纠正错误裁判,帮助下一级法院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法院正确行使行政案件的审判权。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3]

  (一)行政案件的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

  (1)它们同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两审终审制、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普通审判程序。

  (2)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未经第一审程序,整个行政审判就无法开展,第二审程序亦不可能存在。

  (3)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发展和监督保障。在当事人依法上诉后,第二审程序接替第一审程序对同一行政案件继续审理,对第一审程序予以监督保障,使第一审程序未能解决的问题得以解决,并最终完成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二)行政案件的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在于:

  (1)法定启动原因不同。第二审程序主要因依法上诉而启动,第一审程序主要由合法起诉及法院受理而开始。

  (2)引发主体不同。有权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是依法享有并行使上诉权利的各方当事人,引发第一审程序的主体则只限于依法享有并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告方当事人。

  (3)案件审次不同。属于第二审程序的,均是已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过一次的行政案件;属于第一审程序的,则为人民法院进行初次审理裁判的行政案件。

  (4)审理法院不同。能够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只能是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而可以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则不受级别限制,可以是各级人民法院。同时第二审法院必须是第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而第一审法院则是第二审法院的下一级法院,两者之间必存上下一级关系。

  (5)审理方式不同。第二审程序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方式,第一审程序则只能适用开庭审理方式。

  (6)审判组织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7)审结期限不同。第二审程序从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第一审程序则是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8)是否为案件的必经程序不同。第二审程序并非为每个行政案件所必经,凡遇到未依法上诉和法定不准上诉的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结束即告诉讼终结,不必再经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行政审判活动的基本程序,是审判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

  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是两者作为普通审判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必然反映;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是两者各自成为独立的审判程序及实现各自特定的审判任务的客观要求。把握以上联系和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第二审程序。

参考文献

  1. 孙宁华编.行政诉讼法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2. 季秀平主编.民事诉讼法简明教程[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 3.0 3.1 陈永革主编.行政诉讼法学[M].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