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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确定法是指由各股票承销商或者投资者以投标方式相互竞争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底价由发行公司和承销商根据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盈利预测、项目投资的规模、市盈率、发行市场与股票交易市场上同类股票的价格及影响发行价格其他因素共同研究协商确定。由于在此种方法下,机构大户易于操纵发行价格,因此,经试验后即停止使用了。
竞价确定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有下面三种形式:
1、网上竞价
网上竞价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按集中竞价原则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主承销商作为唯一的“卖方”,其卖出数为新股实际发行数,卖出价格为发行公司宣布的发行底价,投资者作为买方,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进行申报。电脑主机在申报时按集中竞价原则决定发行价格,即以累计有效申报数量达到新股发行数量的价位作为发行价格,在该发行价格以上的所有买入申报均按该价格成交,如在该价格的申报数量不能全部满足时,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累计有效申报数量未达到新股发行数量时,则所有有效申报均按发行底价成交,发行余额按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订立的承销协议处理,投资者在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须交付足够的申购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竞价发行期间暂予冻结,为了防止市场操纵行为,此种定价方式通常都规定每个股票帐户的最高申购额。
2、机构投资者(法人)竞价
新股发行时,采取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法人投资者竞价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一般由主承销商确定发行底价,法人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申购申报价格和申报股数,申购结束后,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法人投资者的有效预约申购数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事先确定的累计申购数量与申购价格的关系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在申购时,每个法人投资者都有一个申购的上限和下限,申购期间申购资金予以冻结。
3、券商竞价
在新股发行时,发行人事先通知股票承销商,说明发行新股的计划、发行条件和对新股承销的要求,各股票承销商根据自己的情况拟定各自的标书,以投标方式相互竞争股票承销业务,中标标书中的价格就是股票发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