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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股东实缴30万元,那还有70万元是认缴的,针对70万元未实缴的部分就是空股。”空股“股权虽然没有缴足全部出资,但不影响股东权利。空股股权不仅可以转让,而且有效的空股股权转让协议将引发转让双方的连带出资补足责任。
在授权资本制度下,未缴付资本的空股股权并非不正常的公司法律现象。而在实收资本制度下,就法律而言原本应无空股股权之说,但实践中因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引发的空股股权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因空股股权事实亦引发了各类纠纷,如空股股东的出资责任纠纷、空股股东股权行使纠纷、以及空股股权转让纠纷等。仅就空股股权转让纠纷而言,
除非空股股权转让人隐瞒空股的事实,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宜仅以空股为由即判定此类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空股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空股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空股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之更加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真实与维持。
依照普遍的惯例,空股股权转让人并不能因为股权的转让即免除其应尽的出资责任,其与受让人皆应连带地承担出资补足责任。类似的规定表明,空股股权不仅可以转让的,而且有效的空股股权转让协议将引发转让双方的连带出资补足责任。
针对股权转让当中涉及“空股”部分,可以采取两种方案:
一种是由转让方先补足“空股”部分,再进行股权转让;另一种是约定由受让方直接就受让的“空股”部分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