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型自保公司(rent—a—cap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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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型专业自保公司是指那些能够提供自保服务设施的保险公司。该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向与其不相关的组织提供保险服务,并愿意将承保收益和投资收益缴付给被保险人。
所谓租借式自保公司,也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该公司向与之并不相关的组织提供保险和自营保险,并将承保收益和投资收益缴付给被保险人。他们通常是由一些保险中介人、投资者和风险管理人创办的离岸保险公司,其目的是吸引那些缺乏资金的商业组织,或是吸引那些不愿意出资创办自保公司的商业组织。在租借式自保方式中,实际上是被保险人租赁了另外机构的资金,从而更有效地抵御可能发生的风险。这里,被保险人并不实际控制自保公司,只是对其保费和保险事故赔偿的会计计账进行监管。尽管租借式自保公司创办时,在资金和管理方面较普遍的自保公司容易些,但一般而言,租借式自营保险只是一个短期的解决方案,经常需要高额的附属担保并且成本很高,还容易产生巨大的财务交易对手风险(financial counter—party risk)——即租借式自保公司的组织者很可能会不恰当地处置资金,使自保公司实际上是为管理者谋取利益的冒险企业。[1]
与单一母公司的专业自保公司和集团/协会专业自保公司相区别是:被保险人并不是租借型专业自保公司的所有人,对该专业自保公司不具有控制权,它与专业自保公司之间只是一种租赁关系,要交纳一定的租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