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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物买卖是指仅以种类、品质和数量指定标的物(不特定物或种类物)作为买卖物的买卖。在此类买卖中,出卖人不得以不能履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除非所有的种类物、不特定物均已灭失。
根据买卖的标的物的性质,买卖合同可分为特定物买卖与种类物买卖。特定物买卖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特定物买卖合同产生特定物之债,出卖人只能交付约定的特定物,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之时即转移,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即发生合同的履行不能。种类物买卖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买卖。种类物买卖合同产生种类物之债: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时,买卖的标的物并不特定,而只是以度量衡等方式确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可能于交付前转移,并且因种类物为可代替物,在出卖人的标的物发生部分毁损灭失时不发生履行不能。
种类物买卖中,标的物可替代,因为它是种类物、大宗物;在特定物买卖中,标的物是特定的,一般不可代替,仅在该标的物是当事人从种类物中选择出来的特定物,如经双方同意,可转为代替物。种类物买卖中的标的物如灭失或损坏,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更换该物或交付其他相同的物;在特定物买卖中,如标的物灭失或损坏,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提出以价金代偿或代物清偿或修补及赔偿损害的要求。因为特定物灭失后,已不可能强制实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