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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返还关系是指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要求取得票据而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
我国票据法主要规定了三种票据返还关系。
一是无权利持票人的票据返还。《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这一规定,产生票据的非法取得者、恶意取得者或重大过失取得者与正当票据权利人之间的票据返还关系。因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当然不能享有占有票据的权利。
二是已获付款时的票据缴回。《票据法》第55条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票据为缴回证券,持票人获得付款后将票据缴回付款人,才能消灭票据关系,防止发生重复支付的风险。票据已获付款但没有缴回票据时,也是非法占有票据,产生付款人与已获付款的持票人之间的票据返还关系。
三是已获清偿时的票据交付。《票据法》第71条规定: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根据这一规定,产生票据债务清偿人与获得清偿的持票人之间的票据返还关系。因为,票据不获付款而发生追索时,基于追索而获得清偿的持票人将票据交回给清偿人,才能表明清偿人票据债务的解除和票据权利的代位。已获清偿的持票人不交付票据,非法占有票据,票据债务清偿人无法行使再追索权,还要承担重复支付票据金额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