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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
票据代理必须符合下述要件:
1、必须在票据上记明本人的姓名或名称。
2、票据上应当有表示“代理”意思的记载。其记载方式,票据法有规定的,按规定记载,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票据交易习惯记载。
3、票据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署自己的名字。
票据代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名。即代理人在签名时曾出示代理的授权文件,但并未在票据上写明“为本人代理”字样,而只写明 “××代理人”,这种代理行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应由代理人自负票据上的责任。
2、代理人以其所代理的本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在此情况下,票据上的责任应由其代理的本人直接负责。
3、代理人除了在票据上签名外,还注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在此情况下,应由被代理人自负票据上的责任。从法律意义上讲,上述三种代理中,只有后两种才是真正的票据代理。
票据代理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票据代理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某项票据行为后,被代理人就必须承担该票据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