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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学是研究票据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经济法学的分支学科。也有学者认为票据法学是民法或商法学的分支学科。
票据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
一、票据法学总论,包括票据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范围、特点,票据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原则、体系、渊源,票据法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票据的概念、种类、性质、作用,票据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票据行为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内容,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涂销和丧失的确定及其补救或法律责任等。
二、各种票据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有关汇票、本票、支票的发行、流通、转让、背书、承兑、保证、参加、贴现、付款、追索等的法律问题。
三、票据立法、执法、司法实践问题,外国票据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及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及其对国内票据法的影响,国际票据统一法的现状和展望等。
票据法学是在票据和票据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才出现的。远在古代希腊和罗马,票据即已出现。12世纪意大利沿海城市开始通行起了一种兑换证书,成为本票和汇票的前身。随着商品经济—釉。国际贸易的发达,到16世纪,逐渐有了背书、承兑、交换等票据制度,16世纪末,银行出现后,又出现了专门由银行付款的支票,最后终于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商业习惯,进而到17世纪,票据立法进入成文法时代,起初是1673年,在法国路易十四的《商事敕令》中,对汇票、本票作了规定,1807年《法国商法典》又有所增补,以后各国着手制定票据法,如英国1882年《汇票法》、美国1896年的《统一流通证券法》等。但各国票据法立法体例并不一致,日本、荷兰、西班牙等国将票据法编入商法典,瑞士、泰国等将票据作为民法典的一章,而英国、美国、前苏联等则另订单行票据法规。进入20世纪以后,由于票据随着国际贸易和旅游事业的发展,使用越来越广泛,各国越来越意识到统一票据法的必要性。1930年,国际联盟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票据统一会议,由德、法、日、意等26个国家参加,签订了关于汇票和本票的三个公约,即《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解决汇票和本票的某些法律抵触公约》和《汇票和本票印花税法公约》,1931年,又在日内瓦续订了关于支票的三个公约,即《支票统一法公约》、《解决支票的某些法律抵触公约》和《支票印花税法公约》。这些公约在欧洲大陆多数国家适用,而英国、美国和属于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的票据法则自成体系,迄今未加入上述公约。至此,西方形成了两大票据法系统:一是参加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统,一是英美票据法系统。
在我国,从唐朝的飞钱、宋朝的便钱和交子,到明末的票号,已具有汇票的雏形,而清朝钱庄签发庄票则近似于本票。清朝末年,西方的银行进入我国,钱庄逐渐衰落,我国固有的票据制度逐渐被西方的票据制度所取代。1929年,当时的国民政府制定的《票据法》,完全采用了西方的票据制度,确定了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
当代社会科学新学科览要据,但是,由于商品经济时起时落,加以法制不完备等原因,我国始终未能形成一门独立的票据法学学科。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长期对商业信用采取限制、取消的政策,我国票据立法和票据法学研究也就无从谈起了。直到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开放、搞活,银行结算出现票据化趋势,票据的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结算手段、融资手段的作用越来越受重视,一方面,票据立法列入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已经颁布了一些有关票据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如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1988年的《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等,票据法已列入国家的立法规划;另一方面,票据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正在逐步建立,近年来,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票据法学研究论文,一些经济法学、商法学、金融法学著作中也纷纷将票据法列为主要内容,此外还出版了一些票据法学专著,如1990年谢怀)I式的《票据法概论》等。总之,一个票据法学理论研究热潮正在逐步兴起。目前我国票据法学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票据立法的探讨,如关于票据立法形式问题,有的学者主张制定统一的票据法,统一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制度,理由是三者共性颇多,若各自单独立法,必有许多重复规定,立法程序也显繁琐;也有学者主张汇票、本票合立一法,支票另外立法,理由是支票主要是一种支付手段,只限于即期,付款人只能是银行,这些与汇票、本票差别较大,三票合一立法易造成立法技术上的困难和法律适用的不便,而且从国际上看,分开立法占多数,并且是一种趋势。又如关于票据法的体例问题,有人主张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以票据行为为主线安排其体系,这样概念明确、法条严谨、逻辑清楚;也有学者主张像英美法系那样以权利义务为主线安排法规体系,这样规定灵活,票据当事人权责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