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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社会旅游资源进行了概念界定。彭一万(1991)提出“社会旅游资源是指与人类社会生活有紧密联系的事物和活动”;王克起(1998)强调社会旅游资源是“特定区域的人群”;郑小琦(2000)认为“社会旅游资源是现代社会创造的”。丁季华(1999)认为“社会旅游资源还包括会议、商务和城市景观”;其他的还有,马晓冬等(2004)认为“社会旅游资源是以抽象人文吸引物为主体”;王文才等(1994)认为“与社会旅游资源相比,人文旅游资源是人类创造的具有长效性、永续性价值的各种建筑物”,等等。
(1)状态的变动性。随着旅游需求变化和社会的发展,大量具有体验性和景观性的事物、现象和活动等社会旅游资源不断涌现。但其状态往往是变动的,存在挖掘、消亡和转化三种情况。比如:南京长江大桥,最初只是一个交通设施,但由于它的独特性、景观性等特征,使它具有了旅游吸引性并为旅游业所利用,在交通功能之外延伸出旅游功能,成了社会旅游资源(这是挖掘);随着条件和人们旅游观的改变,原有的特性被覆盖、取代,它的旅游吸引性下降,逐渐退出了旅游资源范畴(这是消亡);假如,一段时间之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条件的变化,南京长江大桥作为交通设施的主体功能退化或者不存在了,但它还具有特殊的旅游价值,可以服务于旅游业,这时就可以将其主体功能转化为旅游,成为当代的人文旅游资源。此外,还有一种转化可能,即由于它在特定时期的特殊作用和地位,可以转化成未来的遗存类人文旅游资源(这是转化)。
(2)表现的隐蔽性。一方面,社会旅游资源的旅游功能是在主体功能之外延伸出来的,表现为相对隐性、间接。许多当代的建筑、设施,往往在建成之后和使用过程中,其旅游价值才被认识。另一方面,许多属于社会旅游资源的人物、事件和活动都具有短暂性和时效性,需要有敏锐的眼光、周密的策划和巧妙的运作才能被挖掘利用。最后,社会旅游资源是外延不断扩展的概念,它与人的需求和人类社会同步发展,人类多样、多元的旅游需求和人类社会大量的复杂事象都具有一定的内在性、复杂性和发展性,表现较为隐蔽。
(3)范畴的广泛性。社会旅游资源与当代人的生产生活同步发展。主观上,旅游需求的发展要求我们扩大社会旅游资源的范畴;客观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能提供越来越多的社会旅游资源。社会旅游资源既有具体的又有抽象的,既有静态的又有动态的,既有单一的又有综合的。此外,社会旅游资源还包括大量的旅游吸引因子。这些吸引因子既可以转化为独立吸引物,也可以整合成综合吸引物,它们极大地丰富了社会旅游资源的范畴。同时,大量的社会旅游资源被用于满足旅游的社会功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旅游的人本化、个性化彰显,新的旅游需求、旅游方式不断涌现,旅游体验的深度和广度大大增强,旅游的影响已经并不断超越经济范畴而走向更深远的社会层面”。这一时期,旅游社会属性的基础地位和引领趋势明显上升,当代大量的科技、体育、文化等与人类生产生活相关的设施不断地被开发出旅游功能,越来越多的社会旅游资源被用于满足旅游的社会功能。
(4)载体的人类性。社会和人文既是现象也是过程。从现象的视角看,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和。“是一种大型的、长存的、自足的自我持续的群体,它由相互作用的人们组成,而这些人分享和共通一定的价值与信念”。人文指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文化是一个由知识、信念、艺术、道德、法律、风俗及其他人类能力与习惯组成的综合系统。所以,可以这样理解,社会是这样的人类:他们共享着文化,创造着人文。社会旅游资源的载体既包括人类(个人或者人群),也包括人的活动和与其相关的要素(环境、设施等)。而当代人文旅游资源的载体主要是人类的各种创造。社会旅游资源的核心是当代的人类,与一定地域空间结合的人类,他们的创造、他们的活动都可以形成独特的旅游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