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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0世纪20年代初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经济体制,包括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和新经济政策等。
又称“军事共产主义”。俄国十月革命后,苏俄在1918~1920年国内战争时期采取的经济政策。苏俄国内战争爆发后,苏俄的粮食、煤炭、石油和钢铁的主要产地陷入敌手,苏维埃国家处境十分困难。苏俄政府为粉碎国内地主资产阶级和帝国主义发动的反苏维埃政权的战争而采取的一系列特殊的临时性的社会经济政策的总称。1918年开始实施。
①国内贸易国有化。1918年11月21日,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组织一切产品、个人消费品及日用品的居民供应》的法令,规定:一切食品、个人消费品和家用物品均由国家和合作社组织供应,取代私商。国家继粮食垄断制之后,这时开始对糖、茶、盐、火柴、布匹、鞋、肥皂等实行国家垄断。
②余粮收集制。1919年1月11日,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国家在出产谷物的省份征粮办法》的命令,在全国各地实行了谷物和饲料的余粮收集制。征收数额由粮食部根据收成情况规定,原则是富农多征,中农少征,贫农不征。不按期完成的,其储粮一经发现,当即没收。
③实物配给制。一切非农业人口都必须加入消费合作社(一度称消费公社),由合作社分配站按照工种定量配售食品及日用品。但其供应量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需要。1920年开始逐渐改为免费供应,使工资实物化,货币工资失去实际意义。
④劳动义务制。要求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参加劳动,并强迫剥削阶级分子参加体力劳动。强制贯彻“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政府可以招募公民完成不同的社会工作,而不论其担任何种经常性工作。
⑤全部工业国有化。大工业国有化是内战前就开始的,1918年6月正式颁布法令,加快了国有化速度。1920年11月29日,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决定,将拥有机械动力,工人在5人以上的,或没有机械动力,工人超过10人的私营企业,全部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