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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剩余劳动指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领域的劳动者所提供的,超越维持自身与他所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以外的那部分劳动。剩余劳动同创造剩余产品。
在社会主义社会,剩余劳动部分主要用来满足劳动者的共同需要,归劳动者共同占有,它体现了劳动者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根本一致的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企业工人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除用于满足劳动者的公共消费,对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卫生保健等方面的需求,也用于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用于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国防建设。剩余劳动越多,意味着劳动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企业追求剩余价值所形成价值的行为,要受到国家的调控和计划指导,以及其他经济规律的制约。可以加快科技开发及成果转化,促进技术进步和资源的较优配置,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只能靠改善经济管理、革新技术、开发新产品、降低劳动消耗等方式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那种为了个人和本企业小集团利益而损害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做法,是国家法律决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