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知识产权运营的概念目前没有统一的说法。
一种观点认为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市场主体优化资源配置,采取一定的商业模式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商业活动。通俗而言,可理解为由“知识产权”变为“知识产钱”,即:由权变钱的过程。
还有观点将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管理、保护、商品化等所有和知识产权相关的环节和要素都纳入到知识产权运营之中。
我国已经采用但尚不成熟的模式有:
一、融资
1)通过质押贷款实现间接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法律法规要求,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近年来,在政府相关政策支持下,通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成为越来越广泛的知识产权货币化方式。但一般限于拥有非常可预期的市场价值的专利技术,主要流向技术价值相对稳定或相对成熟的企业,绝大多数未来尚无法预测的技术则很难获得质押贷款融资,现有的成绩也是在各地政府出台贷款贴息、资助担保等多种政策措施条件下取得的;此外,质押贷款提供的金额有限,有需求企业或个人仅通过此方式获得的资金支持难以满足需求;另外,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难以评估,又存在时间性的问题,因此,银行等机构不愿意接受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质押;
2)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直接融资。
中小科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获得更大成长空间,从而有效地解决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在当前还不为企业常用。[2] [3]
二、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建立产业联盟或专利池等
这种方式也被称为专利组合化运用,是将行业或产品的关联专利进行有效组合,形成专利聚合器,替代单个企业、单一技术专利的一种专利运营方式。涉及标准的专利运营需要企业积极参与标准的技术研发,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等,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将企业的专利纳入标准,与同行一起构建并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或专利池,提高企业的专利运营能力。建立产业联盟对于市场竞争中的弱势企业群体是一种保护,将各自的专利通过联盟进行组合,从而增强参与者的市场竞争地位。
三、作价投资获得股权即出资
即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形式,包括以知识产权作为资本投资设立新企业,或者作为资本对已有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按照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应进行评估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很多拥有专利的企业家也是技术专家,将技术作价投入公司,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减少投资时的资金压力。技术作价入股以后,企业可以计入无形资产,合理摊消成本费用。
四、战略性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法律维权
是指通过谈判、依法诉讼等方式获得实施许可费、侵权赔偿费。一般来说,采取这种方式的多为技术实力强的大型科技公司,或专利组合多的非实施专利实体(NPE)。法律维权运营方式的存在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的,同时,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是影响法律维权运营的主要因素。
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方式各有利弊,需要根据知识产权交易双方的需求及具体情况来决定使用哪种或哪几种。
我国知识产权的运营现处在初级阶段,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主要表现如下:
1、交易运营不够活跃,已有平台利用率低,生存困难,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和服务产品有待于创新;
2、现有运营平台所设知识产权种类过于综合,不利于同产业市场主体之间交流,不能快速的匹配知识产权;
3、社会资本参与度低,运营资本更多的是由政府出资,知识产权交易缺少资金激活;
4、缺乏细分领域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联盟管理和服务缺乏有效的详细的指导;
5、细分的产业专利池、标准必要专利较少;
6、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导致交易积极性不高。
针对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如下:
1、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知识产权运营,活跃社会资本,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目前运营平台和基金大部分由政府出资发起设立,社会资本较少参与。政府利用政策鼓励并支持大企业,特别是已有丰富技术积累的科技型企业投资组建知识产权专业运营机构或成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倡导专利基金受惠企业在步入成熟期并具备一定实力后反哺基金,不仅仅是专利基金的投资客户,更应当成为战略合作伙伴或长期投资者[4],以进一步提升基金的资助与引导能力,从而在专利基金与受惠企业之间形成良性循环,使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知识产权运营中,使知识产权运营本身也市场化,从而支持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2、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已有公共服务平台的职能,为大、中小企业、社会各界提供培训、信息、搭建交易平台、整合行业运营资源等方面的公益性的服务;
3、提高企业自身知识产权质量。知识产权运营与知识产权的自身价值紧密相连。企业要提高自身研发能力,研发出好技术和好产品,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为获得投资机构的青睐大好自身基础;
4、细分产业,按产业种类建立平台。因为同产业同领域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研发者、知识产权转化主体、需求方及上下游市场主体更容易沟通和联络,知识产权各要素更容易被激活,有利于加速知识产权交换价值的实现;
5、初期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功能。支持在某些领域拥有成熟知识产权的企业在其产业领域建立产业联盟或专利池;在初期,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从平台运营或基金支持等方面予以侧重;
6、简化基金运营流程,让亟待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快速的得到所需资金;
7、尽快出台相关的运营管理规定或指导意见,使运营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尤其是知识产权的评估方面。现在评估没有确定的标准,评估过于随意,社会信任度较低;
8、加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力度,包含速度、取证及赔偿额等各个环节。否则,侵权人侵权因侵权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支付许可费、甚至免受法律处罚,或受到法律处罚时产品市场早已饱和,那么就知识产权需求方宁愿侵权也不会到运营平台上去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