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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类公证是指将知识产权权属内容及相关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公证行为加以固定,并以《公证书》的载体形式客观全面的表现出来,而表述公证词的过程就是在事实和法律之间穿梭往复的论证过程。[1]
l、技术合同类公证: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合同; (2)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 (3)商标权许可、转让合同; (4)专利权申请权许可、转让合同。
2、权利证书类文件公证:包括但不限于(1)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2)权利主张声明书; (3)境外权利证书。
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包括但不限于(1)计算机软件侵权, (2)专利商标侵权, (3)商业秘密侵权, (4)影视作品侵权, (5)网页侵权。
公证机关应该对当事人提交的客观材料予以深入考察和评价,并进行分类分析:
1、公证机关前期要审查权利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外观:包括是否经过合法的专利登记或著作权登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取得程序是否严格遵循反向工程的要求?驰名商标认定是否进行了公示公信?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否在法律规定内?
2、在公证办理期问要注重收集相关侵权证据并进行还原、固定,在这一阶段中公证机关需注意保证取证过程中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因为在利害关系人和相关权利人之间的争讼过程就是利害关系人在用法学理论之锤敲打考验证据链条的过程,如果此时公证证据链条断裂,相应的诉讼证据链条也会断裂,就会出现败诉等不利后果。
3、在此类公证办理后期应注意收集证明权利主体管辖权归属、权利有效性、权利保护范围和有效期限、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客观表述、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和执行方式等各方面的证据,同时还应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确保取证操作人员身份的合法性,加强知识产权权属证书、取证材料、工作记录与申请公证目的之间的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