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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委托,以其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办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的咨询、申请、诉讼、转让等知识产权事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目前在我国,执行知识产权代理工作的人称为专利代理人,执行商标代理工作的代理人称为商标代理人,其他知识产权代理类别尚没有专门的代理人。知识产权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所有与专利相关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专利无效、专利诉讼、专利战略、专利咨询等方面的业务内容。
知识产权代理人必须要通过国家资质认可才可以代理专利事务。要取得知识产权代理代理人资格,要求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通过知识产权代理人考试,拿到资格证书后,在专利代理事务所里实习一年,取得执业证书后即成为知识产权代理人。特别注意的是,虽然都是需要评资质代理法律事务的行业,但知识产权代理人不同于律师,两者各有分工。一般来讲,知识产权代理人只局限于处理专利相关事务,专利之外的法律事务不擅长。
1.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必须具有一定法律意义。能够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够产生法律后果。
2.知识产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知识产权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实施代理行为应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
4.知识产权代理人所为的知识产权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由知识产权代理活动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享有或承担。
知识产权代理的事项包括:办理知识产权的申请、咨询、诉讼、转让等事务。具体包括:
1.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检索。
2.代理签订知识产权的转让或授权使用合同,从事知识产权贸易的中介。
3.接受聘请,担任知识产权顾问。
4.代理收取版税、专利使用费、商标使用许可费等。
5.代理知识产权的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等事项。
6.代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知识产权争议中的有关诉讼。
1. 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处理专业技术性强的事务中克服专业水平、法律知识的限制,有效实施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2. 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智力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3. 能够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和科技市场的发育。(涉及法律程序、需要具备一定市场经营能力和洞察力)
4. 应对市场竞争国际化的趋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各国法律制度不同)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在我国初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这一行业也与此同时出现。一个行业的出现有其历史性的必然性,这一必然性在其表象上应该是经历这样一个历史必然规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一到复合的发展之路,这一发展之历程是一个螺旋式的上升过程。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存在自身的历史必然性,他也正是朝着这样的发展轨迹进行着自身的发展与完善。一个新行业的出现在源动力上来源于社会生产力需求,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社会化的分工和规模性的生产方式。这样社会分工引起了生产关系的变更,在表象上也就是出现了一个新的行业。
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出大量的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所有者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如缺乏必备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以及与知识产权权利管理机关打交道的经验,他们都会把与智力成果有关的法律事务委托给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智力成果所有者则专注于智力成果的开发和应用。智力成果所有者的收益与使用的频率呈正比例关系,智力成果所有者总是希望其智力成果在更大范围使用;
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向国外开放,利益的驱使,会使知识产权的域外申请和跨国知识产权争议大增,这些又增加了对知识产权代理的需求。所以说,知识产权代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崛起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凸现,大量智力成果产生而快速发展的新型服务行业。
随着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强,设置知识产权壁垒已经成为各企业或各国限制竞争对手获取垄断利润的新手段。体现在国际贸易中,则带有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成为一种新型非关税壁垒。
由于这种新的壁垒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各企业各国都在(尤其表现在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有意识地加强该壁垒的设置,由此必然引发大量的与知识产权争议有关的诉讼,也由此推进了我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迅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