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盈亏互补又称之为弥补亏损,盈亏互抵是指准许企业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去抵消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付税额,或是去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请退还以前年已缴纳的税款。
一是企业内部弥补,即由本企业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或由本行业或集团内部的盈亏互抵来弥补;
二是企业外部弥补,即通过向外投资而分回的利润或通过资产重组来弥补;
三是通过弥补亏损后适用低税率。
—般来说,都有一个时间限制。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奖励作用,尤其对盈余无常的企业具有鼓励效果。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须以企业有亏损发生为前提,否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且就其应用范围而言,只能适用于所得税。这种形式是国外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我国目前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都有这项规定。例如,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现行《外企所得税法》和《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所谓弥补亏损期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赢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厦门日精电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1997年发生亏损380万元,1998年赢利60万元,1999年赢利120万元,2000年赢利140万元,2001年发生亏损30万元,2002年赢利50万元,2003年赢利180万元。
对于企业1997年发生的亏损,应当从1998年开始进行弥补,弥补期到2002年止,虽然从1998年开始,逐年延续弥补,但到2002年末,仍有10万元(即380—60—120—140—50)尚未弥补,但弥补期已满,2003年不能再弥补1997年的亏损。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的,可以用赢利抵扣亏损,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按有赢利的营业机构的适用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赢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有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