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本基金(endowment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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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西方国家的做法,留本基金根据其限定的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种:
1.纯留本基金。这种留本基金的创设人要求在保持基金完整的情况下,才允许将基金投资收益用于当期的业务活动。即必须将本金无限期地进行投资,以产生收益,仅用留本基金所获得的利息进行有关奖励支出。
2.定期留本基金。其本金由捐赠人指定在一段时间以后或指定的事件发生后,才可予以支付。
3.准留本基金。通常是由高等学校的董事会而不是外部捐赠人设置,准留本基金的本金可由高等学校董事会自行决定支用或撤销。
事业单位可设置“留本基金”科目,并根据需要设置“纯留本基金”、“定期留本基金”、“准留本基金”等二级科目。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在西方往往是登记在“留本基金”科目中,并按不同留本基金比例分配登记在有关二级科目中。但是,这样处理后,“留本基金”科目的余额经常变动,不便于捐赠人监督基金的完整性。因此,留本基金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可登记在“暂存款——留本基金投资收益”科目中。如果数额很大,亦可单设一级科目。
收到留本基金所购有价证券的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留本基金投资收益”科目。支付留才:基金投资收益用于捐赠协议规定用途时,借记“暂存款——留本基金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