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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纳税方式是指原则上应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是在纳税人未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再重新确定的方式。由于此种方式主要是由纳税人自行确定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因而也称自我课赋。
作为一种传统的应纳税额确定方式,申报纳税方式在美国等国被广泛采用。由于该方式不仅符合民主纳税思想,而且还有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因而流传甚广。我国也采取申报纳税的方式,并把它作为确定应纳税额的基本方式,还在税务管理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此外,我国现在正在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因此,无论从税务管理的角度还是从征收程序的角度,认真研究纳税申报制度都是很有意义的。
纳税申报作为一种私人公法行为,是一由私人进行的,以产生公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它具有确定应纳税额的效力。
纳税申报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纳税申报表或申报书,因而与无形式要求的一般申请和普通报告是不同的。
此外,在申报纳税程序中还应注意修正申报与更正请求的区别。所谓修正申报,是指纳税人在申报后,发现申报的应纳税额过少或存在不应减少应纳税额的情况,在征税机关作出更正之前而做出的修正其应纳税额的申报。这种申报实际上是对申报内容做不利于自己的变更。
所谓更正请求,是指为了减少已确定的应纳税额而以申报的方式向征税机关作出的请求。这种更正请求实际上是纳税人作出的力求有利于自己的变更的请求。可以作出更正请求的理由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原来申报的应纳税额有误,超过了依法应缴纳的税额,从而涉及到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的实现问题;其二是由于后发原因而导致应纳税额的计算基础产生变动,如诉讼的结果使应纳税额减少,或者影响应纳税额的课税对象实际上归属于他人,等等。在上述两类理由存在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征税机关提出更正请求。
事实上,对于应纳税额的更正,征税机关不仅可依纳税人的更正请求作出,而且也可依职权自行作出,由此涉及到征税机关的确定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