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纸谬误(Cellophane Fallacy)
目录 |
玻璃纸谬误是说如果原商品生产者本身就是垄断者,则涨价后企业无利可图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些替代品对原商品构成竟争压力。因此,把这些替代品包含在相关市场范围内并不恰当,这样会夸大相关市场的范围,而低估在位企业的市场势力。[1]
1956年美国诉杜邦公司案是市场界定的一个典型案例,美国政府称杜邦公司生产的玻璃纸占据美国玻璃纸包装材料市场的75%,并依靠这一优势地位对州际贸易进行垄断,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而杜邦公司辩称,玻璃纸属于“灵活包装材料”的一种,杜邦公司的玻璃纸只占所有软质包装材料市场的17.9%,因此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院认为,软质包装材料之间的物理性能的差异并不意味着此类包装材料不应包括在同一相关市场中。相关产品市场包括具有“其生产目的的合理的可替换性所考虑的价格、用途和质量”的所有产品。大量的软包装材料如铝箔、石蜡纸等与玻璃纸在用途上具有合理的可替换性。只要玻璃纸的价格略微下降,就会有相当数量的其他软质包装材料的顾客转向玻璃纸市场,因此在该案中的相关产品市场是一个包括各种软质包装材料在内的宽泛的市场。但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原因在于实际上这样替代是错误的。因为杜邦公司垄断了玻璃纸市场,已经长期享有超竞争的利润,在现行的价格上涨价,产品的可替代性非常强。玻璃纸需求弹性高的原因不在于产品的可替代性,而在于已经实施的垄断价格。因此,这也正说明杜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不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个案例也被称为“玻璃纸谬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