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控制(cash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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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控制是指对公司和各责任中心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话动所进行的控制。由于公司财务会计采取权责发生制,导致利润与现金净流入不相等,所以,对现金有必要单独控制;并且由于日常财务活动主要是现金流动,所以,现金控制十分重要。现金控制应力求实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基本平衡,既要防止因现金短缺而可能出现的支付危机,也要防止因现金沉淀而可能出现的机会成本增加。
现金控制涉及集权与分权的管理体制,也就是公司内部各所属分支机构,或者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是否有货币资金使用的决策权、经营权。由于现金控制的目的是防止公司发生支付危机,并通过现金流动有效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因此,现金控制的集权和分权的程度,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入、流出的平衡,影响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效率。现金控制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分别说明如下:
统收统支是指公司的一切现金活动都集中在财务部门,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不单独设立财务账号,一切现金收入集中后缴至财务部门,一切现金支出都通过财务部门支付。现金收支的批准权高度集中在经营者手中,或者经营者授权的代表手中。统收统支的方式有助于实现现金收支的平衡,提高现金的流转效率,减少现金沉淀,控118公司财务制现金的流出;但是,统收统支方式不利于调动各层次开源节流的积极性,影响各层次经营的灵活性,以致降低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效率。
结算中心是公司内部尤其是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办理内部各成员公司或分公司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它通常设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独立运行的职能机构。设立结算中心方式的主要职能是:
(1)集中管理各成员公司或分公司的现金收入,一旦各成员公司或分公司收到现金收入,都必须转账存入结算中心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不得挪用。
(2)统一拨付各成员公司或分公司因业务所需的货币资金,监控货币资金的使用方向。
(3)统一对外筹资,确保整个公司和集团的资金需要。
(4)办理各成员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
(5)计算各成员公司或分公司在结算中心的现金流人净额和相应的利息成本或利息收入。
(6)核定各成员公司或分公司日常留用的现金余额。
不难看出,设立结算中心的方式,各成员公司或分公司有着独立的财权,在现金管理上,其经营权和决策权不断扩大,公司或集团公司通过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监控现金按规定范围和标准使用实施现金控制。
内部银行是将社会银行的基本职能与管理方式引入公司内部管理机制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内部资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进行公司或集团公司内部日常的往来结算和资金调拨、运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内部结算账户。每个成员公司或分公司都在内部银行开设账户,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切实物的转让、劳务协作均视为商品交易,通过内部银行办理往来结算。
(2)发行内部支票和内部货币。内部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发行其自身的内部支票和内部货币,在各成员公司或分公司之间使用。
(3)发放内部贷款。内部银行根据公司或集团公司为各自成员公司或分公司核定的资金和费用定额,结合实际需要,对其发放贷款。一是全额有偿专用方式,即不论是定额内或是超定额的内部贷款,都实行有偿专用、计付利息;二是差额有偿专用方式,即对定额以外贷放部分计息或多计息。
(4)内部银行统一对外筹措资金。各成员公司或分公司无权对外筹资,内部银行根据经营状况统一运筹,合理调度资金。
(5)制定结算制度。内部银行制定统一的内部结算制度,包括结算方式、时间,规范结算行为;同时,对结算业务中资金流向的合理、合法性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资金流向,纠正资金使用中的盲目性和局限性。
(6)建立信息反馈系统。内部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将资金流通状况以报表形式反馈给各成员公司或分公司,报送公司或集团公司,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
(7)银行化管理。内部银行自身也实行银行化管理,建立贷款责任,强化资产负债风险管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难看出,设立内部银行是把一种模拟的银企关系引入到公司或集团的内部资金管理中,各成员公司或分公司与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关系是一种贷款管理关系,内部银行成了结算中心、货币发行中心、贷款中心和监管中心。
财务公司又称财务有限公司,是一种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的分工差异很专业,有的财务公司专门经营抵押放款业务,有的财务公司依靠吸收大额定期存款作为贷款或投资的资金来源,有的财务公司专门经营耐用消费品的租赁或分期付款销售业务。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已日益扩大,几乎与投资银行无异,大的财务公司还兼营外汇、联合贷款、包销债券、不动产抵押、财务及投资咨询等。
从财务公司的功能看,集团公司设立财务公司是把一种完全市场化的公司与公司或银企关系引入到集团内部的资金管理中。财务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集团各子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财权,可以自行经营自身的现金,对现金的使用行使决策权。
(2)集团对各子公司的现金控制是通过财务公司进行的。财务公司通过对集团各子公司进行贷款或投入资本,以债权人或所有者的身份进行专家约束,而且这种约束是建立在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基础上的。
(3)集团公司经营者(或是最高决策机构)不再直接对子公司的现金使用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