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允许发展中国家做出的减让承诺比发达国家少的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给发展成员方的优惠待遇,指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发展成员方可以背离各协定所规定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享有较优惠和特殊的待遇。在WTO中各成员方有一个共识,即发展成员方参与国际贸易的能力先天不足,但发展成员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对发达成员方的利益至关重要,帮助发展成员方全面参与和融入全球多边贸易体系,是发达成员方共同利益的需要。因此,特殊与差别待遇已成为WTO处理发展成员方经济发展问题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利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是WTO发展成员方参与多边贸易体系,分享贸易投资自由化所带来利益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WTO2000年10月贸易发展会议公布的统计,在WTO众多的协议中,占WTO成员总数80%的发展成员方可利用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共有145条,主要分为两类:
1.发达成员方积极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主要是为了促进发展成员方全面参与WTO和融人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而积极采取有利于发展成员方经济发展的一些优惠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①对发展成员方提供优惠市场准入;
②对发展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
③以“最大努力”来履行对发展成员方有利的条款。
2.发展成员方有差别的承诺或例外措施。主要有:
一是允许发展成员方的承诺、行动以及贸易政策工具的运用有更大的灵活性,最常见的方式是非互惠原则的运用;
二是例外措施的运用,即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发展成员方采取基本义务例外的措施,来维护本国的特殊利益。这是目前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最多的一种;三是允许发展成员方在履行某些协定时有过渡期;此外,最不发达成员方还可享有更加特殊的差别待遇。
2001年11月WTO多哈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以《多哈部长级宣言》的方式宣布正式启动“多哈发展议程”,标志着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正式开始。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全面参与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宣言》授权审核世贸组织协议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以便加强有关条款,使其更精确、有效和具有操作性,这项工作由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特会执行。这是在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两大阵营中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发展中成员在此之上的要求能否得到合理满足将直接关系到他们在新一轮谈判的其他议题中的立场,从而对整个谈判进程及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坚决支持广大发展中成员在此问题上的原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