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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保险合同是指特定保险合同指保险标的明确记载于合同,保险人于事故发生,该标的损失发生结果时,依照约定负赔偿或者给付义务的一种保险合同。绝大多数保险合同都是特定保险合同,标的要特定化,“特定保险合同”这一名词相对于总括保险合同而在理论上使用。当约定的损失发生后,保险人对每项财产在其保险额的限度内承担赔付责任。[1]
《保险法》第56条第1款涉及的是特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即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方为有效。
特定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是:
(1)标的所有人或合法人占有人明确;
(2)标的名称记载于合同;
(3)标的价值明确;
(4)标的的地点或活动范围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