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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设备事故是指:
(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
(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3)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特大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4)其他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力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和地方电网企业,应邀请其(含其上级管理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