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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1.物件损害责任承担主体: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2.对物替代责任:物件损害责任是为物的损害负责的行为。
1.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2.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采推定方式)。
1.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受害人;
2.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
(1)所有人;
(2)管理人;
(3)其他占有人:
A.依承包、租赁等法律行为经营、使用他人物件的,由约定的责任者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的,原则上由承包、租赁者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B.原则上其他占有人不对物件损害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1.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物件造成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当免除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3.第三人过错;
4.受害人故意(免责)或者受害人过失(完全过失免责;双方过错实行过失相抵)。
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如下表:
物件损害责任 | 过错推定原则 | 备注 |
---|---|---|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责任主体:①所有人;②管理人;③使用人。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追偿权规定 | |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 ①连带责任主体: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 |
②追偿权的责任主体:其他责任人。 | ||
3.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①责任性质:补偿责任。 |
②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 ||
③免责事由:A.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B.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 ||
4.堆放物损害责任 |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①责任主体:有过错(推定)的堆放人。 |
②免责事由:A.堆放人无过错;B.不可抗力;C.第三人过错或者受害人过错。 | ||
5.公共道路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①责任性质:物件损害责任、道路管理瑕疵责任;②责任形态: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按份责任处理;③责任主体:有关单位(无过错责任、个人(过错推定责任,享有追偿权);④受害人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
6.林木损害责任 |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 |
7.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 |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①责任主体:地下工作物的施工人或者管理人;②无过错要件:A.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二者缺一不可);B.证明尽到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