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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澳大利亚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澳大利亚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成立于1997年,取代以前由澳联储和州政府实施监管的职能,负责外国银行代表处(Foreign Bank Representative Office)和授权存款机构(Authorised Deposit-taking Institutions, ADIs)的市场准入和经营监管。其中,外国授权存款机构(Foreign ADIs)具体包括:(1)外国银行分行(Branches of Foreign Banks );(2)外国银行子行(Foreign Subsidiary Banks);(3)建房合作社(Building Societies);(4)信用联盟(Credit Unions);(5)专业信用卡机构(Specialist Credit Card Institutions);(6)其他授权存款机构(Other ADIs);(7)授权非经营性控股公司(Authorized Non-Operating Holding Companies)。

  在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方面,ASIC的职责范围包括:(1)对外国企业公司(Corporate Company)、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进行监管;(2)对涉及超级养老金(Superannuation)、管理基金(Managed Funds)、股票和公司债券(Shares and Company Securities)、衍生产品(Derivatives)、保险(Insurance)等方面的业务进行市场指导。(3)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对从事以上业务活动的投资者提供保护。

  一、澳大利亚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基本情况

  (一)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

  澳大利亚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业务监管分别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和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这两个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APRA

  (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 APRA负责对授权存款机构(ADIs)的监督,而ASIC则负责ADIs以外的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监管,并对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提供保护。对于从事非授权存款业务的其它金融中介机构 (如投资银行),它们既不必按《银行法》要求登记,也不受APRA的监督,但必须按照2001年的《企业法》或者其他国家立法进行注册登记。

  二、澳大利亚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历史变化

  1980年12月,澳大利亚开展以放松管制为目标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取消银行间兼并的限制和新银行准入的障碍;取消对银行的直接控制;取消外汇管制,实现澳元自由兑换;开放金融市场,允许外资银行进入澳大利亚等。

  从1992年2月起,澳大利亚开始允许设立外国银行分行,这类外国银行统称为外国授权存款机构(Foreign ADIs)。

  1997年,澳大利亚政府调整金融市场监管体制,按照监管对象与业务的不同,分别设立了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和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

  三、澳大利亚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

  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设立的机构种类的不同,澳大利亚对外资机构的准入规定了以下要求:

  (一)对外国银行机构设立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的要求

  外资银行在澳大利亚设立代表处,需符合APRA规定的最低标准,具体包括:(1)根据其母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机构必须是银行;(2)具有良好的实力和信誉;(3)符合母国有关审慎监管的标准;(4)经母国监管机构批准可在澳大利亚设立代表处。同时,须取得APRA的书面批准。

  (二)对外国授权存款机构(ADIs)的准入要求

  ADIs 可以是外国金融机构的分行/公司,也可是子行/公司。对这类机构的要求分为以下5个方面:

  1、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方面

  对申请设立一般ADIs的外资金融机构没有具体的资本金要求,主要由APRA在个案基础上,根据申请者及其业务的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来评估其注册资本的充足性。对于外国银行分行,不要求其在澳大利亚境内维持营运资本;对于外国银行子行,则必须满足核心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澳元的要求,且必须随时满足8%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的基本要求。

  2、人事管理方面

  在澳大利亚境内申请注册的ADIs,必须设立不少于5名董事的董事会,且其中大多数(包括董事会主席在内)必须是非执行董事。外资子银行的非执行董事可以是其母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但至少要有2名董事完全独立于该子行、母行及与母行有关的任何子公司或其它关联机构。

  3、分行的规模和数量方面

  澳大利亚对此没有限制,也可申请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dual authority),对子行数量也无限制。如,1家银行在澳大利亚可以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但APRA有以下两方面的具体规定:

  (1)分行和子行的业务运作方式应独立体现,并使他人可以识别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所获授权的不同。为此,APRA要求子行和分行在诸如账务、监管报表上报、内部控制体系、授权、高管责任等方面,明确保持独立。

  (2)子行和分行之间的交易应符合市场交易原则。APRA严格限制子行对母行的风险敞口,子行对母行设在澳大利亚的分行的敞口也计算在内。

  4、对外资银行子行的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方面

  澳大利亚对外资银行子行的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与其国内银行一致。

  5、其它限制及注意事项

  (1)澳大利亚不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接受首笔金额在25万澳元以下的客户存款或其它资金,但注册实体、非居民和银行员工不在此列。

  (2)外国银行分行必须按照澳大利亚审慎监管署的规定向客户披露其不适用《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人保护条款。

  (3)根据1975年的外国人收购法,外国人收购一个银行的股份超过15%时,必须向联邦政府的财政部长报告。

  除此之外,外国银行分行无需在澳大利亚保留资本金,也不受资本基础上的大额敞口限额监管,在满足澳大利亚支付清算协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当地支付系统。与此同时,APRA依然会监测外国银行分行的信用风险集中度和其它风险敞口。